(2017)粤03民终5918、5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韵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文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韵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刘文辉,高新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5918、5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韵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工业区第3栋,组织机构代码724749578。法定代表人:游义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利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颖,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591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辉,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591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宽,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两案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韵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5918号案被上诉人刘文辉、5919号案被上诉人高新宽劳动合同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6746号、26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韵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韵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二案按上诉人韵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