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象山森航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象山森航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象山森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贤德,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象山森航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象山森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象山森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象山森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洁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