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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恢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郑洪文、傅荣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文,傅荣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恢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洪文,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傅荣弟,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执行的郑洪文与傅荣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傅荣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郑洪文上述情况,郑洪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东执行员  苏赟执行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