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恢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郑洪文、傅荣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文,傅荣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恢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洪文,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傅荣弟,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执行的郑洪文与傅荣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傅荣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郑洪文上述情况,郑洪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东执行员 苏赟执行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