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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唐文荣与黄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荣,黄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民初419号原告:唐文荣,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远县,,。被告:黄丽香,女,汉族,1978年3月23日生,住安远县,。原告唐文荣与被告黄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丽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文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张,但向被告催收借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债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4年10月11日始计算利息。被告黄丽香未做出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黄丽香出具的借条一张、安远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原告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两张予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1日被告黄丽香向原告唐文荣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书明,借到唐文荣现金50000元,月息按2%计算。利息按月以入唐文荣的农信社银行账户(账号62×××99)为准。借条还注明,不满6个月按1%计算,不满1个月不计息。同日原告按借条约定,将50000元借款支付给了被告。之后被告按约定每月将利息1000元打到约定的原告账户。2014年9月2日至今利息及50000元本金被告未支付,因此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丽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力。原、被告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借款时已约定借款6个月以上按月利率20‰计算,该约定没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上限,被告黄丽香应向原告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黄丽香归还借款本息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丽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文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黄丽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陈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淑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