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南,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南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汽车从本县大峃镇嘉盛花苑附近驶往大峃镇县前街方向,途径大峃镇建设路1号人武遂道口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被告人胡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胡南质证无异议的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胡南的供述和辩解;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南有多次犯罪前科,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