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桑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47号原告桑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史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某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某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