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执字第010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振志、仲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志,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01029号-6申请执行人:孙振志。被执行人:仲军。关于孙振志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仲军在中国工商银行62×××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80.66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仲军在中国工商银行62×××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绍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