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任文祥、李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任文祥,李存英,任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20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任文祥,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存英,女,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任博,男,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任文祥、李存英、任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的住址不准确,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待提供新的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超群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退回原告李超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