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洪泉、崔长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泉,崔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泉,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崔长青,男,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423执4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