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金贵与吴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贵,吴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75号之一原告:刘金贵,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君,资阳市雁江区祥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洪军,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金贵与被告吴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金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金贵负担。审判长 廖 渊审判员 文 科审判员 韩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