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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张昌洪、程铁伟、郭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洪,程铁伟,郭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5998号原告:张昌洪,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程铁伟,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郭慧,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省扶沟县。原告张昌洪为与被告程铁伟、郭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程铁伟、郭慧归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昌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铁伟、郭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8日,被告程铁伟向原告借款11万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6月13日,月利率为30‰。2016年4月23日,被告程铁伟续借上述11万元借款。2016年5月份,被告程铁伟支付利息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归还剩余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铁伟、郭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昌洪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昌洪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昌洪负担50元,被告程铁伟、郭慧负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