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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义马市云升家庭农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义马市云升家庭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81行审6号申请人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义马市千秋路1号院。法定代表人李予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义马市云升家庭农场,住所地义马市付村。法定代表人张焕霞。申请人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人社罚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在经营期间未按义人社监询字[2016]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义人社限改[2016]第1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按要求履行,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工作,其行为违法。申请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义人社罚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并决定对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在被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申请人作出的义人社罚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按申请执行人催告要求自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义人社罚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