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施善忠申请施彐鹏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善忠,施彐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91民特9号申请人:施善忠,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平,南通市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施彐鹏,男,194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代理人:顾素兰,女,195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系被申请人施彐鹏的妻子。申请人施善忠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施彐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施善忠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儿子和父亲关系,被申请人施彐鹏因患脑梗死,经治疗后,目前不能说话,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施彐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妻子顾素兰自愿担任施彐鹏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施彐鹏的代理人顾素兰陈述,被申请人施彐鹏患有脑梗死,目前无法与人交流,确实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施善忠与被申请人施彐鹏系儿子和父亲关系。施彐鹏与顾素兰系夫妻关系,夫妇俩共生育一子名为施善忠。施彐鹏的父母已去世。被申请人施彐鹏于2016年8月患有脑梗死,经相应治疗出院后,目前无法与人交流。本案受理后,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施彐鹏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5月2日,该所出具了通精司鉴所[2017]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施彐鹏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施善忠、被申请人施彐鹏的代理人顾素兰的陈述、本院就本案向被申请人的邻居陈永秀、居委会书记朱洪标做的调查笔录以及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目前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施彐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成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