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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史玉臣与都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臣,都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85号原告:史玉臣,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乐业乡前锋村*组,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都春娟,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明星胡同***号,现住海伦镇龙盛家园4号楼7单元501室。原告史玉臣与被告都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玉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利息47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7日,被告都春娟在原告史玉臣处借款2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将借款200000.00元给付完毕。借款期间共产生利息72500.00,被告都春娟为原告史玉臣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5年5月30日之前给付。到期后,被告给付原告25000.00元,余款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都春娟于2017年5月26日前给付原告史玉臣借款利息350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87.50元,减半收取计493.75元,原告史玉臣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激光审 判 员  王立海人民陪审员  杨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战如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