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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宏、侯宜斌、魏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宏,侯宜斌,魏军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299号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法定代表人:卫锐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宏,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告:侯宜斌,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告:魏军英,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宏、侯宜斌、魏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5元,减半收取43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