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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文、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李文,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姜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姜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河阳东路×号土地及1号、2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荣国用[2007]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号、荣房权证崖头字第××号)过户至李文名下。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