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顾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顾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061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1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157667020X4。负责人刘宝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妃、钱云,该公司员工。被告:顾斯,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顾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