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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周明、王娓与被告徐世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王娓,徐世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276号原告:周明,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王娓,女,1973年4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夫容,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鑫,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慧,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男,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明、王娓与被告徐世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