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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偿还借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某支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