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798陈步来与李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步来,李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798号原告:陈步来,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李顺,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姜堰区东方不夜城9幢-6室。负责人不详。原告陈步来诉被告李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步来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步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陈步来负担。审判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