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转青与王孟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转青,王孟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877号原告杨转青,女,1963年1月2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孟宗,男,1957年3月2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转青与被告王孟宗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转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转青承担81.50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