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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原称云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原称云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083号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048X1。法定代表人:张钢,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德,男,系该单位职工,住山东。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原称云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汇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