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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5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8号。负责人:许小勇,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健,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系该行营业部风险经理。被告:杨威,男,1986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被告杨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以被告杨威在诉讼过程中还清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凤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