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永菊与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菊,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菊,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菊,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菊,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842号原告:刘永菊,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告: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为522421000214961),住所地毕节市拥军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云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永菊与被告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永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永菊负担。审判员 吴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