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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俞学年与周红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学年,周红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477号原告:俞学年,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贵,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健,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原告俞学年与被告周红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俞学年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学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学年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