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登田、刘宗芳等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田,刘宗芳,王玉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淮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91行初23号原告:杨登田,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刘宗芳,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玉兰,女,汉族,1955年4月8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始清,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爱民,厅长。委托代理人:曹健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被告: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曹宏新,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翟培敏,安徽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杨登田、刘宗芳、王玉兰诉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田、刘宗芳、王玉兰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登田、刘宗芳、王玉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田、刘宗芳、王玉兰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登田、刘宗芳、王玉兰承担。审 判 长 毕守国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