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熊思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洲,熊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超洲,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呂街道办事处新华街老城西街二77-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07010097被执行人熊思进,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呂街道办事项老关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122727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洲与被执行人熊思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思进在中国银行驻马店铁东支行有存款42157.80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思进在中国银行驻马店铁东支行(卡号00000252008274152)的存款4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 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