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友存与姜良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存,姜良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668号原告:王友存,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姜良尚,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代表人李连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存诉被告姜良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王友存承担。审 判 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