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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婷与刘振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刘振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834号原告:刘婷,学生,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理人:王海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振华,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刘婷诉被告刘振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婷负担。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卉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