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赛南与范灿义、门红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赛南,范灿义,门红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59号原告:唐赛南,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范灿义,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门红联,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唐赛南与被告范灿义、门红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唐赛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范灿义、门红联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1日范灿义、门红联借唐赛南100000元,下欠90000元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唐赛南不能提供被告范灿义、门红联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赛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