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秀莲与人刘芳云、李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秀莲,刘芳云,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保15号申请人:赵秀莲,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刘芳云,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李智,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人赵秀莲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芳云、李智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准予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芳云、李智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上述存款不得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唐军武审 判 员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刘嘉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黔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