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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金生、黄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生,黄振华,林少雄,郑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林金生,男,1978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黄振华,男,1986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少雄,男,1983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郑梅红,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林金生与黄振华、林少雄、郑梅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振华、林少雄、郑梅红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芬芬窗体底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