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孔玲慧与黑龙XX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玲慧,黑龙XX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孔玲慧,女,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XX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博大公寓A栋1-5轴1层。法定代表人:杨稼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玲慧与被执行人黑龙XX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工资款2767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