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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辽达贸易有限公司、吴春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辽达贸易有限公司,吴春成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辽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社区西亭一里8号楼308F室。法定代表人:王清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跃琛,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苏有达(实习),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辽达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春成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初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辽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主要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泉州市安溪县,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知情权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厦门辽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厦门辽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主要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泉州市安溪县,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鹭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