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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与林阿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林阿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008号原告: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号。法定代表人:魏招云,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伏宝,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告:林阿古,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诉被告林阿古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负担。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