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俊辉与陈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辉,陈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508号原告:周俊辉,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晟,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周俊辉诉被告陈晟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顾佳娜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