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俆志刚与张秀芹、魏国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俆志刚,张秀芹,魏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俆志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秀芹,现住长春市汽开区。被执行人魏国辉,现住长春市汽开区。申请执行人俆志刚与被执行人张秀芹、魏国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俆志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2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