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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昆、李明与胡怀应、占金莲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昆,李明,胡怀应,占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李昆,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明,又名汤硕,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怀应,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占金莲,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昆、李明与被执行人胡怀应、占金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做出的(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李昆、李明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立案���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怀应、占金莲暂无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李昆、李明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琳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