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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杜世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杜世安,男,生于1971年10月4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盖自科,男,生于1972年4月6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王风梅,女,生于1974年8月27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人杜世安与被执行人盖自科、王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