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民申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明兰、侯津浦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明兰,侯津浦,侯冰峰,侯超,侯金豹,侯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明兰,女,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东,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津浦,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东,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冰峰,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东,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超,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东,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金豹,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东,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杰,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东,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正阳南路4号。负责人:许永红,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少华街115号中联大楼5楼。负责人:武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红,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魏明兰、侯津浦、侯冰峰、侯超、侯金豹、侯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明兰、侯津浦、侯冰峰、侯超、侯金豹、侯杰申请再审称:1.魏明兰在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欺骗下错误购买了富德保险公司的40000元保险产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处均由魏明兰填写其丈夫侯敬贵名字,涉案保单的暂时人身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投保日不满65周岁人身保险合同才能生效,而涉案保单在购买时被保险人侯敬贵已经69周岁多,因此富德保险公司与侯敬贵签订的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该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审法院在未查清投保人签名真实性情况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2.保险合同也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服务欺诈,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赔偿。3.2015年2月7日魏明兰在去银行提前支取时被告知购买的是保险,魏明兰将此事回家告诉侯敬贵,侯敬贵因生气突发脑梗后死亡,两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直接造成了侯敬贵的死亡,应当赔偿损失。4.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请求保险公司返还投保人所缴纳的40000元保险费用,并承担占有期间的利息没有处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富德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侯敬贵是因突发疾病死亡,与富德保险公司无关,双方之间不存在侵权因果关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魏明兰、侯津浦、侯冰峰、侯超、侯金豹、侯杰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明兰、侯津浦、侯冰峰、侯超、侯金豹、侯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涉案保险合同是否因欺诈而订立、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应当返还保险费用及利息,均属于双方因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魏明兰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合同纠纷与侯敬贵突发脑梗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要求两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魏明兰、侯津浦、侯冰峰、侯超、侯金豹、侯杰系依照侵权法律关系起诉两被申请人,其要求返还保险费用及利息的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诉讼。综上,魏明兰、侯津浦、侯冰峰、侯超、侯金豹、侯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明兰、侯津浦、侯冰峰、侯超、侯金豹、侯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志成审 判 员  曹 霞代理审判员  占书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