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兰春江、杨北雪与刘喜荣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春江,杨北雪,刘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兰春江,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绥滨县绥滨镇。申请执行人杨北雪,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绥滨镇。被执行人刘喜荣,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吉长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春江、杨北雪与被执行人刘喜荣民间借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霞审判员 :任延青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