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明轩与桐柏金鱼矿业有限公司、袁朝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轩,桐柏金鱼矿业有限公司,袁朝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587号申请执行人胡明轩,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桐柏金鱼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锦毅被执行人袁朝奎,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金鱼矿业有限公司、袁朝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2.950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明轩被执行人桐柏金鱼矿业有限公司、袁朝奎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