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817承德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许建兵、蒋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建兵,蒋宏亮,承德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兵,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宏亮,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许建兵、蒋宏亮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建兵、蒋宏亮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建兵、蒋宏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蒋XX代理审判员 胡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