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佩云、郭叶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佩云,郭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汪佩云,女,汉族,万载县人,退休职工,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郭叶生,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郭叶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郭叶生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汪佩云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61200元(利息自2012年9月27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执行费16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在执行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郭叶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118926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