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广州汇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鑫睿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汇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鑫睿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79号原告:广州汇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后山路24号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7217556XD。法定代表人:罗雨浓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更新,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鑫睿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马山管理区永大工业园H座,组织机构代码:33787375-5。法定代表人:阳丰。原告广州汇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鑫睿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汇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汇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汇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汇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4.50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汤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甄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