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春、杜小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春,杜小莉,王彦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348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爱春,男,生于1970年2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杜小莉,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籍贯,系被告王爱春妻子。被告王彦国,男,生于1956年2月2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爱春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长 郭玉婷人员陪审员常四娃人员陪审员程占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梁小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