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中魁与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魁,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395号原告:李中魁,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威县。被告: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07NUF14J。住所地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杨保文,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中魁与被告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中魁以与被告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李中魁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中魁负担。审 判 长 李飞达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