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921号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一区。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温泉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戚世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揭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