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夏明星、方禾秀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星,方禾秀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明星,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南昌市新建区,现住新建区。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方禾秀,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新建区。2013年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2月17日社区矫正期满。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由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明星、方禾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明星、方禾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自2016年7月始,被告人夏明星、方禾秀伙同陶某2(已判决)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米罗菜场内一麻将馆中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在该麻将馆中利用“牌九”进行赌博。陶某2负责收钱,被告人夏明星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方禾秀负责记账,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从中抽头渔利二万元。直至2017年8月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将同案犯陶凤秀抓获。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夏明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8日被告人方禾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同案犯陶凤秀的供述,证人喻某1、雷某1、王某、付某、熊某1、闵某、李某、陶某1、胡某、邹某1、熊某2、周某1、陈某、熊某3、蔡某1、朱某1、杨某、朱某2、蔡某2、周某2、邹某2、喻某2,金某、唐某、朱某3、熊某4、苟某、邓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2013)新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明星、方禾秀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明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禾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第、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明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方禾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梦婉人民陪审员 熊珍玲人民陪审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