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戈亮申请夏志刚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戈亮,夏志刚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33号申请人:戈亮,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肇东市。被申请人:夏志刚,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戈亮与被申请人夏志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戈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志刚在银行存款(账号xxxx)及住房公积金(账号xxxx)5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志刚在银行存款(账号xxxx)及住房公积金(账号xxxx)55,000.00元予以冻结。对担保人李某所有的北十八道街馨佳园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予以查封。查封(冻结)期间不得抵押、抵债、变卖、转让。案件申请费57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国林 关注公众号“”